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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根据《中国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
根据《中国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钢铁煤炭企业的沟通与交流,解决银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根据《中国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能效信贷理念贯穿于其他信贷业务之中,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主动向客户提供与改善能效有关的增值服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等,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并不在要素范围。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在有利于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当放宽,予以支持。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时,通过内部激励政策,积极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效信贷投放,无需考虑其他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