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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某通讯集团公司是甲方(城商行)的股东,其持有甲方的股权(2013年度)经审计的净值为5000万元。截至2014年6月,该公司在甲方贷款余额为1亿元。此时,该公司拟以甲方的股权质押给乙方(股份制银行),向乙方申请贷款。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要求,该公司不得将甲方股权质押给乙方,需另寻其他担保措施。
甲方(科技集团公司)持有乙方(股份制银行)3%股份。2014年6月,甲方将乙方的股权出质给丙方(某村镇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甲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应于事前告知乙方董事会。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司法部门和拍卖机构支持银行董事会工作,完善银行股权质押登记程序;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保参与本行股权公开拍卖的竞拍人资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本行董事会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物。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