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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若某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下,A-(含)以上的,则该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20%。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董事会核准,商业银行可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大于等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