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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就其资本构成在季度报表中披露如下:2014年9月30日总资本净额为392亿元,风险加权资产为3232亿元;2013年12月31日总资本净额325亿元,风险加权资产为2703亿元。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该商业银行已依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充分披露了资本净额、加权资产合计数据,该商业银行就资本构成已符合披露要求。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行长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但不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双边会谈。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中表外项目应披露其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