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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ic卡销卡需先销电子现金账户,再销借记账户。
客户办理事后发卡3个月后仍未做事后领卡,开卡行直接做销卡处理。
持卡人借记卡上次交易日满五年,账户余额为零,利息积数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并且不与基金系统、第三方存管系统、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贷款、代收付、外汇买卖系统相关联,账户状态正常的,系统对其直接作销户处理。
个人卡挂失销卡只能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挂失止付通知书客户留存联办理,其他原因销卡可由他人代办。
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借记ic卡包括借记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借记卡账户凭密码支付、实时扣账;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不计付利息,不能提取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1000元人民币最高限额。
正常销卡取款金额达到大额标准的以及损坏销卡的须由持卡人办理,不得由代办人办理。
事后发个人卡主卡,代办事后领卡业务时,柜员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办理领卡。对于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或接通非本人的,柜员应拒绝代理领卡申请。
阳光卡批量开户初始密码需采用密码封方式,不可以将初始密码设置为6个8
如在录入客户中文姓名时找不到对应的字(以下统称“生僻字”),在“客户名称”栏应录入拼音小写代替该“生僻字”,在“综合账户清单地址”栏注明“生僻字”结构和偏旁部首组成(如“珣”在输入法找不到该字,应在“综合账户清单地址”栏注明:“xun左右结构,左‘王’,右‘旬’组成”),并在《柜台经理日志》中登记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