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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理开立阳光卡的,柜员应与被代理人进行开户事宜的电话核实,如被代理人在我行已留存联系电话,柜员应使用已留存的电话联系与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如被代理人未在我行留存过联系电话或原电话停机等情况,柜员应按照代理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先与被代理人核实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后,再核实开卡业务真实性。
电子现金账户销户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借记ic卡销卡需先销电子现金账户,再销借记账户。
客户办理事后发卡3个月后仍未做事后领卡,开卡行直接做销卡处理。
持卡人借记卡上次交易日满五年,账户余额为零,利息积数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并且不与基金系统、第三方存管系统、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贷款、代收付、外汇买卖系统相关联,账户状态正常的,系统对其直接作销户处理。
个人卡挂失销卡只能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挂失止付通知书客户留存联办理,其他原因销卡可由他人代办。
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借记ic卡包括借记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借记卡账户凭密码支付、实时扣账;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不计付利息,不能提取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1000元人民币最高限额。
正常销卡取款金额达到大额标准的以及损坏销卡的须由持卡人办理,不得由代办人办理。
事后发个人卡主卡,代办事后领卡业务时,柜员应在电话核实无误后,再办理领卡。对于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或接通非本人的,柜员应拒绝代理领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