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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个体防护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培训教育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经风险评价确定为较高级别风险的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涉及的危险源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企业应采用规定的辨识方法,对风险点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操作及作业活动应涵盖生产经营施工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企业应依据本行业领域同类型企业实施指南,建设符合社会实际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是指企业各类风险隐患信息的集合。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重大风险是指发生事故可能性与事故后果二者结合后危害性被认定为重大的风险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