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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安全性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唯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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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级法是一种职业健康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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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是一种隐患识别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应急处置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个体防护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培训教育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经风险评价确定为较高级别风险的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