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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50500-2013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根据GB50500-2013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根据GB50500-2013规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根据GB50500-2013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根据GB50500-2013规定,关于最终结清,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根据GB50500-2013规定,关于最终结清,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
根据GB50500-2013规定,()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GB50500-2013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返还给承包人。
根据GB50500-2013规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根据GB50500-2013规定,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