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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因办理票据的( )、( )等业务申请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信息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汇票,并填写相应凭证。
客户委托我行办理纸质商业汇票( )等登记业务时,应提供真实的纸质商业汇票。
客户办理( )等业务的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应凭证。
对本行办理质押、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办理委托收款时,且质押、贴现、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已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做过入库处理的,由经办行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按选票(单张票据不需选票)、( )、( )的流程处理。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票据注销、质押与解质押、止付与解除止付、抹账、账务冲正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汇划资金等业务,必须经( )或( )审批后办理。
( )或( )应每日检查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资金划拨清算使用的“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是否经内勤行长审批、核算是否正确,当日账户余额应为零。
( )不相符,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擅自( )预留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 )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 )等原因引起重复付款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