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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6〕576号)规定,寄送或领取票据(包括营业站段票据库向代售代办点送达票据,或代售代办点、客运段列车班组工作人员到指定票据库请领票据)时,必须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并采取安全可靠的运送方式,以确保票据绝对安全,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
《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6〕576号)规定,列车接收票据后发现包装开封或破损的,由列车长、乘警、经手人共同作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由站长(或其指定人员)、公安人员等(二人以上)共同清点,并形成清点记录,按规定处理。
《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6〕576号)规定,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双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清晰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更正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6〕576号)规定,为了保证客货票据取送安全,相关站段、各客运营业站、货运经营部、代售(办)点在取送票据时应安排专用机动车辆。
《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6〕576号)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增减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得使用客货运输票据。
《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6〕576号)规定,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
《上海铁路局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350号)规定: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上海铁路局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350号)规定:站车单位对查获的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立即采取浸湿处理。
《上海铁路局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350号)规定:铁路工作人员需进站上车的,无需经过安全检查。
《上海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安〔2015〕301号)规定, 集团公司专业(业务)管理部分是本体系劳动安全专业管理责任主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系统劳动安全负专业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