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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20万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关闭。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