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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应当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制度。
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以更有效的举措和更完善的制度,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