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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于2014年3月发生一笔案件,甲银行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甲银行可以酌情以经济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B银行为A银行在B省的省分行,C银行为B银行在C市的市分行。2014年2月C分行下属D储蓄所发生一笔金融案件,D储蓄所储户E某在账户上的人民币1000万元被他人非法转走。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追究相关责任时,只需要对D储蓄所和C分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以经济处理追加其他问责方式进行替代。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由外部人员实施的案件不在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根据《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应当同时同向进行。
某银行的基层营业机构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该行考虑该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该机构负责人采用代班检查的方式来代替轮岗,根据《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请问该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某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A某任职超过3年,该行采用离岗休假的方式来代替轮岗,根据《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请问该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