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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项目建设总投资8000万元,A银行经审批给予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3000万元,借款人拟对外支付一笔450万元的材料采购款,借款人提出了提款申请和用款说明,A银行经审查,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意将该笔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企业的账户,由其自主支付,资金使用方式合法合规。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根据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规定,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当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规定,商业银行每两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规定,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但不可扣除客户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不适用指引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贷款对象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