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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15号)规定,鲜活包裹可以跨局中转。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15号)规定,行包管理信息系统、货物追踪扫描系统、巡检系统等终端设备,车站、列车使用的由站段负责日常管理、配置和更新。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15号)规定,行包运输应严格执行行包运输方案,管内行包运输方案总公司负责编制。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15号)规定,装卸作业时,要做到稳拿轻放,严禁抛、摔货物,拆卸货物堆码时应自上而下,不得底部抽芯导致货物堆码倒塌。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15号)规定,装卸作业应按照保证列车正点、装卸同时的原则进行。
关于修订《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上铁客〔2018〕384号)规定,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有效身份证件”增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合计26 种。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集团公司根据与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有关旅客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每月向“三省一市”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为5 年;超过 5年的,可以继续保留。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如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站段录入的,应将失信人异议转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的通知(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站车工作人员应使用客运记录详细记录失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乘车日期、车次、区间、失信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并由失信人本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