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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项 机车综合无线调度通信设备(CIR)故障时作业程序》: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故障时,北京局集团公司管内运行时可以不要调度命令。
《第二十八项 机车综合无线调度通信设备(CIR)故障时作业程序》: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故障时,司机应使用GSM-R手持终端或无线对讲设备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行车人员联系,办理行车通信业务。
《第二十七项 机车信号故障时作业程序》:机车信号故障,最高以不超过25km/h的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车站。
《第二十七项 机车信号故障时作业程序》:仅机车信号故障而LKJ作用良好时,应将LKJ转为随时停车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项 机车信号故障时作业程序》:遇机车信号发生故障时,司机应控制列车运行至前方站停车处理或请求更换机车。
《第二十六项 机车牵引电机故障时处理程序》:列车运行中发生机车牵引电机故障进行“甩电机”操作后,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前方站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请求前方站停车检查。
《第二十五项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处理程序》:机车(动车组)前部头灯、标志灯均不能使用时,可继续运行,
《第二十五项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处理程序》:机车(动车组)前部头灯、标志灯均不能使用时,应维持运行到前方站停车处理。不能修复时,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请求救援,按调度员指示办理。
《第二十五项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处理程序》:夜间运行,司机发现列车标志不完整时,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机车(动车组)头灯、标志灯之一不能使用时,可继续运行,
《第二十三项 机车故障不能继续运行区间停车时作业程序》:机车故障经处理能运行时,不得擅自动车,应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报告取消救援,按其指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