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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NRC-->制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中标准没有规定,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NRC-->。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NRC-->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NRC-->的其他铁路。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NRC-->制定本细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NRC-->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发到站间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NRC-->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NRC-->接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NRC-->为计算依据。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NRC-->间的相互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