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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持有铁路<--NRC-->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承运人:与<--NRC-->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NRC-->为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NRC-->制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中标准没有规定,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NRC-->。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NRC-->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NRC-->的其他铁路。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NRC-->制定本细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NRC-->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发到站间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NRC-->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