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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 发售加快票时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也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可以超过声明价格。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旅客在列车上发现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在下车前声明,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F造成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旅客证明其确已携带进站乘车且能够确定携带品价值的,按旅客出具发票(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证明购买价格时,以扣除物品合理折旧、损耗后的净值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第三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