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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收集证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取证途径和程序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根据稽查工作规范,检查人员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委托方发起调查取证类协查,应根据实际办案需要确定协查要素,在至少取得二项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后,方可发起委托协查。
检查骗税案件时,空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也不以交出提单作为提货的条件。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基础性材料在前,汇总性材料在后。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3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