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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不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用途为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业务进行授信。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