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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银团贷款的收费的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为方便计算,可直接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牵头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通常由牵头行负责定期召集,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借款人应严格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各银团贷款成员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不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