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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可以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可以适量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和应收账款三个类别。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商业银行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非现场调查为主,现场调查为辅。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 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监督职责。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有效性原则是指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