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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强与典当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典当机构经营行为评价信息和监管信息。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做好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不定期收集整理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总体规模和贷款质量,分析从内控到现场调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和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情况,切实防止资金挪用风险,凡无法防止,可视情况停贷并取消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知悉你的客户及其业务原则和《典当管理办法》,绝不可超过规定限额向典当机构给予任何授信,对跨区域向典当机构贷款或向典当机构分支机构贷款应遵循审慎原则。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行业机构要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授信总额大的单户企业或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方式。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岗位制衡和岗外监测,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案件多发部位的监控。
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规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关联方不得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
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的资产处置项目可不用通过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和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直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