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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艘准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附则II/17.1)
《货物记录簿》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还应由 签字。
假如船舶离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其所在位置水深不到25米,而已被清洗的液货舱所注入的压载水中含有不到 ppm的前载物质,则该压载水可不考虑其排放速度、船舶航速及排放口位置,而被排放入海。 (附则II/13.7.2.2)
已卸完X类物质货物的货舱,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如验船师对排入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样本分析后确定,清洗残余物浓度重量处于或低于 之前,则应将清洗残余物排入接收设备中。
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散装化学品船舶,对于把Z类物质或临时分类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水线以下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是 。
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船舶,应开设 个水下排放口。
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在每个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 升。并应进行性能试验。
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个准予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 升,并确保每个准予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B升。并应进行性能试验。
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个准予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 升,并确保每个准予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 升。并应进行性能试验。
根据16修改通报,197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交船的油船,货物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排入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