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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次级类资产是指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91-180天(含)。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尚未经持卡人激活,发卡行可以视情况扣收费用。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应当审慎核发信用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已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的商业银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可以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