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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2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2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可允许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可以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根据《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实行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属于次级类。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属于损失类。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相互兼岗。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收单银行应当确保特约商户根据联网通用原则受理信用卡,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