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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中规定了五项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国家安全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四是国家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协同联动机制。五是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制度有:国家安全战略贯彻实施制度、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以及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