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张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张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张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张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张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张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张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问:(1)保险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2)张某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一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二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张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