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小刘打算出国留学,因一时钱不够用,向朋友小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小刘直到出国都没有还钱。四年后小刘毕业回国,正好小王为凑齐买房,遂要求小刘还钱,小刘当即表示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借条上做了注明。到期小王再次向小刘要钱时,小刘却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请问:(1)小刘对小王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2)如果小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还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小刘的借款在出国时到期,从小刘出国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请求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所以诉讼时效在小刘回国前已经届满。(2)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了,但小刘在借条上注明了月底还钱,已经用自己的行动表明愿意继续履行,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解析: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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