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业务员小张,代理甲公司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张没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公司,又另外与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公司认为其没有授权小张订立与丙公司的合同。请问:(1)如果丙公司不知小张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2)如果丙公司明知小张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如果丙公司不知小张没有代理权,则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因为丙公司有理由依据合同专用章相信小张有代理权,此时的代理是有效的,被代理人即甲公司须对表见代理人的行为负责。(2)如果丙公司明知小张没有代理权,则甲公司可以拒绝追认这份合同,丙公司与小张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解析: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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