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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与乙签订了《健康瘦身服务协议》一份,服务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事后乙支付了服务费5万元人民币。1个月后,乙在甲处进行了几次纤体服务,感到身体不适,乙想解除协议、要求甲退还剩余费用,甲公司指出协议中有“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约定,若乙想解除协议的话,剩余的费用不返还。为此双方进行多次交涉未果。问:甲公司是否应退还剩余费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正方:甲公司应退还费用反方:甲公司不应退还费用【正方观点】1.《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甲公司提供的《健康瘦身服务协议》是针对不特定人、重复使用的协议,在与乙签订协议时,并未特别提示合同中“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约定,故该条属于格式条款。2.《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该格式条款,甲公司免除了其退赔剩余费用的义务、加重了顾客乙的责任、排除了顾客乙的权利,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与顾客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中“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约定无效。3.《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格式条款无效,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费用,甲公司应退还顾客乙。【反方观点】1.《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乙只接受了1个月的服务,而能否达到瘦身效果需要双方互相配合,也有个时间过程,其中饮食、疗程、运动等诸因素均可对瘦身效果产生影响。乙以不到一个月的疗程效果不理想而对甲公司疗效丧失信心为由,不愿再继续接受甲公司服务,单方面放弃服务导致服务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对此顾客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承担剩余费用不予返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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