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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法律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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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究一种产品的技术秘密,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顺利研究出了该技术秘密,但是在向甲公司交付之前擅自将其转让给了丙公司。问:(一)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谁所有?(二)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何效力?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享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二)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效力待定,若甲追认,则合同有效,若甲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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