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公司与某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新办公楼。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楼工程验收合格,但是,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向丙支付工程款。问:(一)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二)甲是否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丙可以谁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一)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无效。(二)甲不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丙可以以乙为被告诉请乙支付自己的工程款。
解析:
解析:(一)《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虽然乙经甲同意进行分包,但是乙是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该分包合同将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为:(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中,乙与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而且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是经过甲的同意,所以,对甲并没有构成欺诈,甲乙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甲无权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虽然合同无效,但是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乙支付自己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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