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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委托了某家政公司提供定期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先行支付1万元定金,合同价款10万元在服务期满时一次性支付,如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在此期间,甲公司将该场地出租给了乙公司,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保洁费用。现服务期已满,乙公司拒不向家政公司支付保洁费,甲公司抗辩称付款义务已经转移给到乙公司,请家政公司自行向乙公司请款。问:(一)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二)家政公司如何主张违约责任,既能最大化保障公司利益,又能够被法院支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一)抗辩不成立。甲公司转让付款义务的行为没有经过家政公司的同意,合同义务并没有转移,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家政公司仍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家政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立即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9万元,并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解析:

解析: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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