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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 ()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 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 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 知后,应当及时查处纠正,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处 理结果报告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 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 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