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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伪造空白信用卡(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 )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 )。
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每年独立开展至少( )次现场巡检。
对于连续( )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对于连续( )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