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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伪造空白信用卡(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 )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