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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银行应对同一持卡人在本行办理的所有银行卡进行综合()管理,建立卡号、账号、持卡人等多维度的交易监测体系,实现对银行卡交易、额度控制、许可证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实时监测和事后监测。
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
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应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有关业务规则、管理系统不符合本通知管理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应当审慎开通()受理功能。
对于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商户,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
收单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要求,不得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区、市)开展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应确保收单机构分支机构切实承担本地商户拓展与审核、日常维护、风险核查、商户巡检、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等管理责任。
发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规范客户身份信息修改流程,针对不同的信息修改渠道完善身份验证措施,提升信息修改环节的()水平。
单位代理个人办理银行卡的,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被代理人身份的()负责,且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前,该银行卡只收不付。
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应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有关业务规则、管理系统不符合本通知管理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