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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强行驱散,但不得使用警械。
在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在集会、游行、示威中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人民警察应立即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在其听从劝阻离开队伍后,应当立即报告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
集会、游行、示威不得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在征得游行负责人同意后,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的请求,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