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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时,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
集会、游行、示威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约定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强行驱散,但不得使用警械。
在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