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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办理行政案件在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
办理行政案件时,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
办理行政案件时,对外国人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
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并在证据保全清单中记录封存状态。
办理行政案件时,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办案人民警察收到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某派出所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