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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不包含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