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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中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