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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同时不能再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保证培训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