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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不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同时不能再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