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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据《安全生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