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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各类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污染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制定失职追责实施办法,明确追责边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公布。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根据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及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