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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外公开,以公开提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其保障措施是。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其主要任务是。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的监督。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等。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